中新經緯11月3日電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提出,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征求意見稿》要求,房地產廣告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
房源信息應當真實,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征求意見稿》提出,房地產廣告應明晰重要信息。如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必須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載明該機構名稱。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征求意見稿》提到,8種房地產項目不得發布廣告:
1.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2.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7.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10類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
1.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于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
3.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4.不得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價格有表示的,應當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5.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6.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7.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8.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0.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