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日電 江蘇證監局網站1日消息,揚子新材前董事長胡衛林等3人操縱“揚子新材”股票處罰落地。
操縱“揚子新材”股票,虧了2000多萬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胡衛林、許孝男共同操縱“揚子新材”
胡衛林作為揚子新材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和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16.40%),基于緩解股權質押和股價下跌帶來的資金壓力和穩定“揚子新材”股價的目的,負責決策、借入賬戶和提供資金,并安排許孝男使用“羅某頻”“金某強”證券賬戶操縱“揚子新材”。
時任揚子新材財務總監、副總經理許孝男知悉胡衛林交易“揚子新材”的目的,按照胡衛林的要求,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操作“羅某頻”“金某強”2個證券賬戶通過盤中連續申報拉抬、對倒等方式交易“揚子新材”,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江蘇證監局指出,胡衛林與許孝男主觀上具有明確的操縱“揚子新材”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操縱行為,構成共同操縱“揚子新材”。
經計算,胡衛林、許孝男控制使用這2個涉案賬戶操縱“揚子新材”共虧損3362895.23元。
二、胡衛林、曹蕓共同操縱“揚子新材”
胡衛林出于維持“揚子新材”股價的目的,通過書面協議委托曹蕓幫助實施操縱“揚子新材”股價,雙方共同籌措操縱所需資金,并約定共同分享操縱所得收益。
曹蕓提供“曹蕓”“蔡某斐”等1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曹蕓”賬戶組),通過實際操作“曹蕓”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用盤中連續交易,以對倒、拉抬等方式交易“揚子新材”,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導致股價大幅偏離中小企業綜合指數(以下簡稱中小綜指)。
江蘇證監局認為,胡衛林與曹蕓主觀上具有明確的操縱“揚子新材”故意,客觀上共同實施了操縱行為,構成共同操縱“揚子新材”。
經計算,胡衛林、曹蕓控制使用“曹蕓”賬戶組操縱“揚子新材”共虧損18772368.03元。
3人合計被罰230萬
江蘇證監局指出,胡衛林、許孝男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胡衛林、曹蕓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
一、對胡衛林、許孝男共同操縱“揚子新材”行為,處以80萬元罰款,其中對胡衛林處以50萬元罰款,對許孝男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胡衛林、曹蕓共同操縱“揚子新材”行為,處以150萬元罰款,其中對胡衛林處以75萬元罰款,對曹蕓處以75萬元罰款。
綜上,對胡衛林處以125萬元罰款,對許孝男處以30萬元罰款,對曹蕓處以75萬元罰款。
胡衛林此前被“10年禁入”
中新經緯注意到,今年早些時候,胡衛林已因組織、實施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被“10年禁入”。
據揚子新材8月1日晚間公告,因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等,公司擬被處450萬元罰款,前總經理胡衛林被罰款500萬元。同時,胡衛林作為揚子新材總經理,組織、實施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等違法行為,涉案時間長、涉及金額大,情節較為嚴重,證監會擬決定:對胡衛林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