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16日電 (魏薇)近日,武漢的王璐(化名)向中新經緯反映,自己在銀行提前還房貸時,銀行以購買理財、基金產品可免除違約金為名,向她推薦了基金產品。王璐購買了8.5萬元該基金產品,如今浮虧3.5萬元,相當于虧了超40%本金。
對于該事件,15日、16日兩天,中新經緯記者聯系到了涉事銀行中國銀行湖北自貿試驗區武漢片區分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稍后會有對應負責人回復電話,截至發稿時,記者暫未收到回復。
提前還房貸“被推薦”買基金?
王璐稱,2019年在樓盤現場和中國銀行的貸款經理溝通辦理個人按揭貸款,貸款經理給了她一份紙質材料,上面寫明免收違約金,直到簽合同時,都沒有再提到關于違約金一事。
來源:受訪者提供
2021年5月,王璐要辦理商貸轉公積金貸款,需要將剩余的96萬元商貸部分結清。在辦理提前還款的前一天晚上,貸款經理告訴她做合同時系統有問題,因此還是要收取違約金,但是他可以申請免收,前提是要買兩三萬理財產品,以達到他們的VIP客戶標準。
王璐表示,第二天到了網點后,貸款經理將她帶到理財客戶經理辦公室,理財經理在紙上算了下產品中收,說只買兩三萬理財不夠,要買10萬元左右基金,才夠彌補銀行免收1.6萬元違約金的損失。
“他們問我之前有沒有買過基金,我說買過,之前有每周投100元,就當強制儲蓄了。之后他們就推薦了華夏的一支基金產品,并說這個基金經理是金;鸾浝,他們自己也買了這支基金,6個月封閉期后大概有10個點收益!王璐說。
她回憶道,當時自己卡里錢不夠,還讓父母給她轉了4萬多元,最后只湊夠了8.5萬元。對方說就先買8.5萬元,等卡里有錢可以再買1.5萬元,王璐還表示,在購買基金時,銀行并未對產品風險進行提示,也沒有進行“雙錄”(注:錄音錄像)。
在2021年9月,購買還不滿6個月時,王璐發現這支基金已經浮虧1.2萬元,她向客戶經理詢問這個基金為什么虧成這樣,“對方說要相信市場,讓我繼續持有,繼續拿在手上”。
王璐稱,直到2022年10月,理財經理主動找到她,說前面那支基金可能收益不太行,建議她轉成另外兩支基金。根據理財經理的建議,王璐做了轉換,但產品收益依然不見起色。到目前為止,產品浮虧3.5萬元。
近日,王璐聯系到貸款行中國銀行湖北自貿試驗區武漢片區分行,“他們的律師說當時給了選擇,要么交1.6萬元違約金,要么買基金,可以二選一。我向他們提出質疑,這兩個選擇放在每個人面前,是不是都會買兩三萬理財。他們只說沒有強迫,但沒說他們沒有引導!
王璐認為,銀行方說給了客戶選擇權,其實客戶在當下的損失和理財經理的營銷下只能選擇聽從銀行方的“建議”。
中國銀行:提前還款將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
16日,中新經緯以客戶身份咨詢中國銀行客服相關問題,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行對客戶提供提前還款服務。提前還款應滿足的條件,以及是否需要繳納違約金均在該行與客戶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在提前還款發生時,該行將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提前還款收費標準為最高六個月貸款利息。
對于客戶經理所說可以通過購買理財產品或基金產品免除違約金的情況,上述工作人員稱,因為貸款是屬地管理,無法確認相關情況!如果客戶經理這樣說,理財產品您認為合適也可以購買,后期不想要再把它贖回來就可以!
究竟貸款合同中對于提前還貸的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王璐表示,合同確實沒有仔細看,因為貸款經理當時說沒有(違約金),所以關于提前還貸的條款她并未仔細閱讀。后來由于轉為公積金貸款,銀行將商貸的合同收走,她手上目前也沒有合同。
銀行是否可以讓客戶購買理財產品或基金產品來彌補違約金損失?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中新經緯表示,讓客戶買基金來代替違約金,做法的確不妥,但如果客戶自己同意,可能情況不一樣。具體還得監管部門認定。
零壹智庫特約研究員于百程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指出,貸款作為金融產品,需要按照合同來執行。如果客戶經理承諾了正常還款一年后,提前還款可以免收違約金,要看是否寫入合同,如未寫入合同,是否有證據證明。說系統錯了導致原有的合同內容或者承諾失效,理由并不成立,消費者可以向銀行或者監管機構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確實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商貸部分還清要收取1.6萬元違約金,那么銀行提出通過參與銀行理財的活動可減免違約金,客戶自主決策后認可這一方案,等于雙方達成了另一個協議。”于百程說。
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對中新經緯表示,對于貸款合同在未到期之前能否解除的問題,一般來講合同簽訂之后,在合同到期之前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理由,任何一方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如果提前還房貸就屬于違約,違約通常會收取違約金。
趙占領進一步指出,如果在貸款合同里沒有約定提前還貸的違約金,那么銀行讓消費者去購買其他的理財產品來抵扣違約金,顯然是一種欺騙的做法。但如果在貸款合同里約定了提前還貸的違約金,銀行是可以選擇用買理財、基金產品的方式來免除客戶的違約責任,前提是雙方協商一致。
對于銀行在銷售基金產品中是否存在問題,于百程分析稱,銷售理財、基金產品,也需要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等合規要求,需要對投資者做風險測評,依據風險等級匹配合適的理財、基金產品。如果銀行客戶經理在銷售過程中并未進行風險測評及風險告知,那么也涉嫌違規,消費者可以向銀行或者監管機構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全程錄音錄像,是銀行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錄音錄像,銀行不能證明已經充分向金融消費者告知了風險,這從證據上對銀行不利。
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法學會不動產法研究會理事王玉臣認為,王璐作為成年人確實有自主選擇權,但是相對于銀行人員,王璐并非專業人員。銀行人員的一些引導內容如果不屬實,或者即使屬實但是如果沒有盡到風險告知,也是不合理的。銀行銷售基金產品需要做到風險告知,這應該是基本的告知義務。(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系本文作者魏薇:vivi1257@163.com)(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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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中元 羅琨